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建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建簡字第5號
原   告  彭瑞珍
被   告  余定相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定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7,173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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