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15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1534號
原   告 日月星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欣儒
訴訟代理人  彭蔡寶
被   告  朱健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480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
中,請求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見本院卷
第33頁背面),經核屬減縮訴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自應
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日月星辰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之一,
原告為經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被告自103年8月起至10
4年7月止積欠應繳付管理費15,480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乃依社區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4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未繳管理
費明細、報備證明、社區規約、存證信函及建物登記謄本等
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無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積欠管理費15,4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生效翌日
即10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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