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2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賴明良
被 告 楊賜珍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2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3月10日上午9時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何靜惠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貳
萬伍仟陸佰捌拾壹元,應自民國(下同)10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肆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貳萬肆仟壹佰零
參元暨自10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