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玉小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玉小字第33號原 告 張永松 被 告 鍾孟宸 即 鍾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15日下午3時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