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玉小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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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玉小字第33號
原   告  張永松
被   告  鍾孟宸鍾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15日
下午3時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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