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具保人 高麵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高麵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訊問後,諭知以新台幣貳萬元具保候傳,嗣由具保人即被告之母高麵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偵查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甲○執臨字第06917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0003426號)各一紙足憑(見偵查卷第二十三至二十五頁)。
二、經查,被告經具保停止羈押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此有本院對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送達證書及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秋宏右正本證明與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