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0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翁方彬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3月15日將其收押,並於94年6月15日延長羈押(惟被告自94年7月4日至同年9月24日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徒刑,應予扣除)。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