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365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複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被告天○○
A○○黃○○玄○○○B○○戌○○原名 曾世芳 宇○○右七人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被告亥○○
丑○○地○○宙○○甲○○C○○丙○○辰○○午○○辛○○酉○○ 王博泉 申○○巳○○壬○○乙○○己○○庚○○被告子○○
未○○卯○○寅○○丁○○右五人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
邱寶弘 律師 楊承彬 律師被告癸○○○
D○○被告戊○○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清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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