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 律師複代理人辛○○被告戊○○
己○○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 律師被告甲○○
樓丙○○ 王美月 黃泰弘 黃泰平 黃泰安 黃瑞月 黃玟皓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2年11月12日裁定命在該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561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043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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