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6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李崇偉 被告甲○○○
巷1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592元。該項裁定已於94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