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丙○○
張正鈴 被告丁○○
壬○○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 在被告癸○○
己○○○辛○○○子○乙○○戊○○甲○○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三張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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