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陳育仁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良燦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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