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10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玉富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債務人丙○○
一、⑴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佰萬 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⑶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等於98年12月11日及99年2月24日分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肆佰萬元,惟未按期還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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