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明異議人 陳奎宏 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裁定正本分別於民國100年7月8日、同年月12日送達抗告人之送達代收人及抗告人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業於100年7月12日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0年9月9日以100抗字第25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抗告人復於100年9月30日再次對於本院裁定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且係對於已提起抗告業經上級審裁定確定案件,再次聲明不服,其抗告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