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九月四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二六二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