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 范永昌 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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