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767號
原 告 范希文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王妍雅 返還房屋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4600元,應繳裁判費
為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原訂101年10月8日上午10時庭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