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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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簡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丙○○
      乙○○○
被 上訴人 戊○○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8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拾萬零 陸佰 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仟叁佰
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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