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勞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淇堡名店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
伍仟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對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提起
抗告。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