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9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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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國良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捌仟陸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 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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