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269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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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小字第2699號
 原   告 大時代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小字第2699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94年9月13日辯論終結,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下午4時О
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明宗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
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零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⑴、被告所有坐落於台北縣中和市○○街○○○號12樓房屋1戶
,自民國(下同)93年6月至94年6月均未繳交社區管理
費用,共計16016元。而原告先後於94年6月23日、94年
7月5日以存證信函向被告催討,被告均位置理,爰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原告社區規約第10條之規定
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
⑵、被告主張其11樓之房屋未漏繳管理費及其房屋漏水云云
;惟查,被告是頂樓漏繳管理費,而其房屋漏水之部分
,原告已將其修繕完畢。
⑶、提出:存證信函影本2份。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建物登
記謄本影本1份。住戶規約計住戶大會決議影本1份。94
年6月23日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1份。94年7月5日存證
信函及回執影本各1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
本1份。主任委員委任書。市公所核備函(北縣中民字0
000000000號函)第六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影
本1份。
二、被告辯稱:我的房子漏水,造成我的電錶箱爆炸,被告之11
樓並無漏繳管理費。又被告平常都在上班,故家中之事被告
不清楚。
三、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12樓之管理費,被告之11被告之
11樓並無漏繳管理費無關,況房屋漏水亦不得作為拒絕繳管
理費之理由,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樓之管理費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本件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原告勝訴部份
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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