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37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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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23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237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9月1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通 譯 陳佑婷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000000元,約定自94年3月30日起至95年3月
30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每月結息一次同時
同時滾入原本,屆期本息如數清償。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
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並約定˙˙˙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原告收執。詎料
被告於94年6月30日使用貸款超過使用之最高限額後,竟未
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期,計尚欠本金199273元及自94
年7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9.88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方式計算
之違約金尚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
繳款歷史交易查詢等件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