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25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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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板簡字第2251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2251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
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8年12月8日向原告請領信
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得選
擇依循環信用之方式彈性付款,被告於繳款截止日前未繳足
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惟應於各該記帳消
費後次月30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另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
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按前開利息加計百分之10之違約金
,並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自91年8月8日起未再繳款,共在
特約商店消費138726元,未按期給付,迭經原告催討無效之
事實,已據提出國際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國際信用卡
電腦交易明細表等件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未到庭陳述,復不提出書狀以資抗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欠款、
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為就適用簡易判
決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原告勝訴部份併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