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3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連立堅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11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月3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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