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4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高雄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7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臺灣高等法院90年2月份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參照)。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係於95年9月26日對被告甲○○提起公訴,並於95年10月14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0月13日雄檢博果95毒偵7205字第13391號函上本院收文戳記可憑,惟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前之95年9月26日死亡,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芳華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