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44號上訴人己○○
庚○○甲○○○乙○○○戊○○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 律師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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