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85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丁○○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徐德松 訴訟代理人 曾懷寬 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建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周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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