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8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複代理人 盧兆民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縣永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周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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