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江青香
江素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東穎 再審被告 柯桑燦
雲林縣西螺鎮公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澤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2年
6月28日所為101年度簡上字第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10月24日及28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何佳蓉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蕭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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