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1號聲請人 林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請補繳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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