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46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被告美生數位科技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惟新 被告 蔡達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零壹萬零叁佰捌
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陸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零壹佰玖拾捌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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