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宏文被告陳隆選任辯護人林禮模律師
黃勝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陳宏文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查。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並查無被告在監、所執行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4紙、內政部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1紙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郭德進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