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108號
即 原 告 江青香
江素梅
訴訟代理人 江東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桑燦 、雲林縣西螺鎮公所間請求確認經
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本院卷四第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