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77號原告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被告 黃鴻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因未繳納裁判費,亦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於103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