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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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 賀忠信 上列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本件請求認可之大陸民事判決書。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賴思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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