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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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3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分別於民國98年6月1日、同年月13日向
其借款新臺幣(下同)各5萬元、1萬5千元,合計6萬5千元,詎
屆清償期,被告並未清償上開借款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票2
紙為證(本院卷第5頁),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
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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