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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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59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9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0月24日6時40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南投市台三線200K處旁引道
為躲避警方臨檢尋求逃逸而故意兩次倒車撞擊原告所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原告車輛因此受有損害,經
估價修理費用為新台幣(下同)9,900,又原告修車期間將
無法代步,爰另請求代步費用6,000元(每日2000元*3日=
6000元),合計15,900元,爰依法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等語
,業據原告提出行車執照、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交通
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估價單等件為證,
縱認屬實,因被告過失撞毀損之「6086-JA」自小客車屬訴
外人 何素媛 所有,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訴外人何素媛
是否請求被告賠償損失,要屬另一事項,原告並非所有權人
,尚無請求被告賠償該車輛毀損之權利,其遽而訴請被告損
害賠償,尚嫌無據,不應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