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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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小字第35號
原 告 依耐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