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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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小字第35號
原   告 依耐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歷審裁判

  • 潮州簡易庭 99 年度 潮小 字第 35 號裁定(99.01.26)[撤回]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8 年度 司促 字第 1568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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