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1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陳信棋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86號),惟上開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9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
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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