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28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詠鴻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8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