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62號
原   告  陳睿彬
訴訟代理人  陳茂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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