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62號
原 告 陳睿彬
訴訟代理人 陳茂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