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26號
原   告  劉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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