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6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榮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21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