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5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菸酒稅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2號原告米國製酒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金印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訴訟代理人 徐宜畇 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稅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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