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光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叁包(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保管字第一○二八號)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3包(總重量38.6公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局101年1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9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白色結晶13包,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乙份在卷足憑,其均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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