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0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80、2896、3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疑重大,且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8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因被告涉犯恐嚇取財等犯行,業經本院於97年10月31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為保全刑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自97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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