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3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54號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1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8年1月23日送達被告(由其同居人即被告之父 謝天南 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查,加計在途期間4日,其上訴期間已於98年2月6日(星期五)屆滿,茲竟遲至98年2月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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