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81年6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嗣經撤銷緩刑之宣告,並經96年減刑減為有期徒刑11月);又犯懲治盜匪條例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83年11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年確定,又犯毀損罪,於84年8月8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經96年減刑減為有期徒刑1月),二罪嗣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4年又15日確定;又犯搶奪及強盜罪,經本院於84年10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及9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其刑期合計28年11月又15日,於85年3月15日送監接續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70042793號函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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