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423號聲明人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辰○○聲明人辛○○○
子○○乙○○戊○○丙○○寅○○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壬○○聲明人庚○○
己○○聲明人何皓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丑○○法定代理人卯○○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補正聲明人癸○○之簽名或蓋章。
二、陳報被繼承人之女 何梅珍 有無子女,若有,併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父母 何明順何賴珠仔 之人工全戶謄本。
四、陳報何明順與何賴珠仔之長女及四女之姓名,併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另提出三男何秀昌及六男 何朝呼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除已補正之通知外,如尚有其他未受通知之次順位繼承人,應再行通知),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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