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 卓秋明 、 林玉梅 、 卓淑瑩 、 卓孝儒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提出聲請人於民國97年1月至12月之薪資單。
四、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六、提出投資「聖約翰補習班」之證明。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133、134條規定意旨,指定送達代收人意在防止郵件投遞作業延宕而遭受程序上重大不利益,故宜於本案管轄法院轄區內指定之。惟本案債務人 陳明 住所地在屏東,卻指定住居所於台北市之送達代收人,請釋明是否由其擔任代理人?若是,請並提出合法之委任代理狀,若否,請另行指定於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人並陳報之,以符合本制度之真意。
八、試擬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