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2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740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13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之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8年1月5日送達被告(由同居人 楊孫月金 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查,加計在途期間
4日,其上訴期間已於98年1月19日(星期一)屆滿,茲竟遲至同年1月20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翠芬